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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博硕士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  点击量: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授予管理,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博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位授予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目的与原则

《学位授予标准》是衡量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是研究生获得相应学位的基本要求,为研究生培养提供规范化指导。

本次编制工作依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https://www.acge.org.cn/encyclopediaFront/enterEncyclopediaIndex,紧密结合我校实际,按照“需求导向、注重能力、突出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进行。《学位授予标准》既要紧跟时代发展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对接,又要符合实际和培养目标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涉及的学位授

1.哲学、区域国别学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予点,数字经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戏剧与影视、文物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点,应开展《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

2.其他已在研究生院(部)备案过《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授予点,若《学位授予标准》可继续使用,则无需修订;若需修订,则按照本通知相关事项进行。

3.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应充分考虑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类型。

三、编制内容与要求

1.《学位授予标准》主要包含学科、专业定位与发展目标、知识结构、基本素养、基本学术能力(学术学位)、实践训练及职业能力(专业学位)、培养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内容。《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格式要求参照相关模板(详见附件1、2)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模板中所列项、条予以增、删、改。

2.分类型、分层次编制《学位授予标准》,学术学位按一级学科编制,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编制。同一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分别编制并统筹衔接。

3.《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由各学位授予点所在培养单位负责。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按照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附件3),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

4.编制的《学位授予标准》应明确适用对象,原则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四、编制工作程序

1.成立工作小组。由牵头单位组织成立由各相关培养单位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统筹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员编制《学位授予标准》。

2.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编制的《学位授予标准》应广泛征求研究生、导师、用人单位等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充分吸纳意见和建议后,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论证。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应经相关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各单位于2026年6月5日(周五)前,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单位盖章的纸质版《学位授予标准》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026年上半年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题审定编制的《学位授予标准》。

五、其他事宜

1.《学位授予标准》的编制工作对保障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和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等有着重要意义。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2.未尽事宜请联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段俊杰,联系电话:029-88308164,电子邮箱:yxwk@nwu.edu.cn

                 研究生院(部)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