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资助管理 >> 正文
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7日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着力培养新时代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规定和《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以及档案转入我校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奖励标准按照国家奖学金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具体组织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规校纪在处分期内

(三)在校期间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

(五)参评学年有课程考核不及格;

(六)超出规定学制;

(七)有学校认定的其他不能参评奖学金情况。

第六条 研究生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用于参评的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北大学。

第七条 学制内,因公派在境外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研究生,参评资格可根据保留学籍办理年限予以顺延。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主要负责包括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基础名额和动态调整名额两部分组成。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成员应包括院(系)党委(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其主要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组织申请、评审推荐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制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应有明确的价值导向,体现分类评价和多元评价的原则。在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同时,评审标准应突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考察,将学术或实践创新成果、学术交流、学科竞赛、实践成效、参加校企联合培养情况等内容纳入评审体系。评审实施细则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通过后,由各培养单位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各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可采用公开答辩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选推荐结果应有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复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核无误后,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申诉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若学生对所在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通过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若发现申请人的参评材料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其所获荣誉和奖金,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2025年及以后入学研究生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年级研究生《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大研〔2019〕2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