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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修)订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6日  点击量: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西北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我校自2019级博士研究生起开展中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时间

(一)考核对象:自2019级起,所有博士生均应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二)考核时间:首次考核一般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或博士开题论证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二、主要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综合素质。重点考核道德品质、行为表现、身体状况、治学态度等综合素质表现。

(二)培养过程进展。重点考核课程学习、科研活动、学术活动、实践活动等培养方案规定的必要条件

(三)学位论文进展。重点考核论文开题完成情况,进一步开展研究计划的可行性以及阶段性研究进展情况。

(四)科研成果产出。重点考核研究生围绕学术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对专业理论知识、国内外科学研究动态地掌握情况,科研成果产出情况

(五)科学道德素养和学术伦理考核。重点考察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方案制定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落实导师育人主体责任,完善考核结果运用,综合发挥中期考核诊断、调控和督促作用。

(二)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中国特色,学术成果考核坚决克服“五唯”,扎根中国、融通中外,提高中期考核细则学业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三)坚持统筹兼顾,针对不同学科、不同类型和不同学制教育特点,分类设计、稳步推进,增强实施细则制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四、考核方案基本要求

依据《西北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需要,制(修)订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经分委员会审202135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小组并完成相关职责

1.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教育工作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等不少于5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制(修)订本单位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审定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以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2.中期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学科类别分别成立,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由相关学科领域不少于3名的校内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担任。

(二)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条件及相关要求。

1.首次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延期考核和二次考核博士生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设定中期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及考核方式等。

各单位要充分研讨,科学制定符合本学科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及其它具体要求,鼓励培养单位创新考核方式,可采用汇报答辩、专家组评议、学业综合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明确中期考核结果处理办法。

1.中期考核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完成博士学业。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应在一年内申请第二次考核。每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多有两次考核机会。

2.考核结果在中期考核结束后的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将详细的考核意见反馈给学生,督促学生完成学业。

3.对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各培养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学生本人须在学制内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党委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方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2)对明显缺乏科研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根据学籍管理文件作肄业处理。

4.在中期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首次考核;

2)中期考核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

3)其它由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形。

5.明确考核结果异议处理和申诉流程。

五、其它

(一)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考察博士研究生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督促博士生完成学业,实现分流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按时上报本单位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如期开展对应年级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以免影响学生的后续培养环节。

(二)各培养单位应中期考核细则本单位导师、博士研究生中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论证细则可操作性有效性,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修订,明确适用年级。

(三)未尽事宜请联系研究生院教学办公室。 联系人: 李 琛 段俊杰 联系电话:883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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