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省学位办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培养单位要充分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教督厅函【2018】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杜绝学术不端、学术造假,净化学术风气,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二、完善工作机制。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学位论文诚信监督、问责等学术道德长效保障机制,健全考评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

三、严格责任落实。培养单位要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管领导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

四、加强教育宣传。培养单位要在教师和学生中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培养单位,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为共同维护我校良好的学术声誉、营造健康严肃的学术环境,各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此次自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提交《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纸质版交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yxwk@nwu.edu.cn

欢迎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具体可靠的证据予以实名举报,并将举报信息发送至上述邮箱,学校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通知原文: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专项检查的通知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2018)6号

附件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4号

附件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40号

附件4: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_参考体例_.


 研究生院(部)

2018年7月28日